2023年春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力保障人民群众春运错峰有序出行******
中新网1月4日电 据交通运输部消息,1月4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春运工作专班在交通运输部召开2023年春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调度部署各省(区、市)春运工作准备情况,指导各地统筹做好2023年综合运输春运疫情防控和运输服务保障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平安健康便捷顺畅出行,确保交通物流畅通有序。
会议强调,2023年春运是一场大考,面临客流大幅增长、重点物资运输保障任务繁重、从业人员感染、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增加等多重压力,做好春运工作的复杂性、不确定性、挑战性前所未有。要充分认识2023年春运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落实落细2023年综合运输春运疫情防控和运输服务保障各项任务安排,以最大能力、最佳状态、最优服务,确保春运期间人民群众平安健康便捷舒畅出行,确保重点物资运输畅通有序,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合格答卷。
会议指出,做好2023年春运工作,运输组织是核心,交通物流畅通是基础,疫情防控是关键,安全生产是底线,群众满意是根本,组织领导是保证。一要在运输组织上狠下功夫,引导公众理性错峰出行,保障自驾车有序出行,保障农村地区群众出行,做好大客流疏解处置,全力保障人民群众错峰有序出行。二要在畅通高效上狠下功夫,全力做好邮政快递末端服务保障,全力保障医药电煤等重点物资运输稳定有序。三要在科学精准上狠下功夫,严格落实优化防控措施,切实做好从业人员防护,全力防范应对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感染。四要在防范应对上狠下功夫,强化思想准备、设施设备准备、人员准备,强化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处置,全力确保春运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五要在用心服务上狠下功夫,提升旅客全流程出行体验,着力加强重点群体服务,切实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舒心满意。六要在凝心聚力上狠下功夫,建立完善工作机制,落实落细属地责任,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全力以赴加强春运工作组织领导。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